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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徭戍”指的就是徭役和戍边,“暴秦”的确一直以来人们对秦朝的印象,但随着出土的证据越来越多,这种观念正在改变。在云梦出土的秦简《徭律》和《戍律》便详细记载了秦朝的“徭戍”制度。按照记载,秦朝时期的“徭戍”基本可以分为正常“徭戍”和惩罚性“徭戍”两类。分别简单介绍一下:

正常“徭戍”

秦汉时期正常的“徭戍”通常采取“更卒”的方式进行,“更”在这里有更替的意思,可以理解为轮流服役。这种“徭戍”又可分为三类,分别为“卒更”、“践更”和“过更”。

1、“卒更”。“一月一更,是谓卒更也”,秦汉时期采用的都是这种方式,即每年需要服役一个月的时间,一个月结束后便可以返回,换其他人继续服役。

2、“践更”。“贫者欲得雇更钱更,次直者出钱雇之,月二千,是谓践更也”,这是说如果自己不愿意去服役,可以用二千钱雇佣已经去服役者代替自己的一月更役,也算履行了服役义务。

3、“过更”。以上两种主要指的是徭役,而过更则指的是戍边。按照规定,每个人都有戍边的责任,每年需要戍边三日,但由于“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,又行者当自戍三日,不可往便还,因便住,一岁一更。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,官以给戍者,是谓过更也”。也就是说,虽然人人都需要戍边三日,但实际上是行不通的,因为不可能人人都去戍边,也不可能去戍边三日就返回。所以,便采用一年更换一次,一年服役之中除了自己的三日之外,其余都是代替他人服役的,于是被代替者不需要再服三日戍边之役,而改为缴纳三百钱之税,这被称为“更赋”。

此外,还有一种“外徭”,由于普通的徭役范围通常都在本郡县内,而一旦国家在进行治河、建城等大工程时,通常需要大量徭役,本郡县根本无法满足,于是便需要服役者前往外郡县进行服役,且服役期限通常较长。这种情况下,朝廷便允许他们以治河之役期抵消其应服的戍边之役相应时间。

而秦朝时期的服役年龄是从“傅年”一直到“老免”结束,根据《汉仪注》的推测,当时的服役年龄应该是从“23岁至56岁”。此外,秦国商鞅变法后的爵位制度中,第四等爵位为“不更”,也就是说只要爵位达到第四等以上,是可以不参加劳役的。

惩罚性“徭戍”

这类徭役可以分为两类,即“赀徭(戍)”和“居役”。

1、“赀徭(戍)”。根据云梦秦简中的记载,“赀”是对社会罪犯的惩罚方式之一,犯有这种罪的人叫“赀罪”。根据犯罪的轻重和性质不同,“赀”的内容与数量也各异,有的罪犯只需要缴纳“罚款”就可以,而被罚戍边的就被叫做“赀戍”,戍期为一岁或二岁(《秦律杂抄》);被罚做无偿劳役的就被叫做“赀徭”,例如“赀徭三旬”就是指被罚徭役三十天(《法律答问》)。

2、“居役”。在云梦秦简中,“居役”是一种变相的徭役名称。按秦简《司空律》的规定,凡是被“罚款”的百姓,如果不想缴纳罚款或无钱缴纳罚款,可以用徭役来代替。而且对具体比例进行了详细规定,按照规定,不需要官府供给饮食的,每日劳役可抵偿八钱;如果需要官府供给饮食,则每日劳役只能抵偿六钱。而且“居役”也可以由年龄相当和身体强弱一致的家人代替,而如果一个家庭有两人以上“居役”的,也可以放归一人,然后轮流服役。

但需要注意的是,这类惩罚性的劳役只限于普通百姓。而像在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捕获的“刑徒”则不再范围之内,例如“骊山刑徒”就几乎是没有期限的惩罚性劳动。

综上所述,《秦律》虽然较为严苛,但却非常细致,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“残暴”。同时,如此严格的《秦律》之所以能够顺利执行,也得益于当时秦国严格的户籍制度,使得朝廷能够掌握几乎每一位百姓的家庭情况、具体年龄和服役情况等信息。

不过,在秦二世执政之后,在赵高和李斯的建议下,开始采取“严法治国”的路子,导致《秦律》在执行环节完全变质,并无节制的征发徭役,最终导致民不聊生,这才有了“暴秦”之说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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